监督的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督的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督的工作方案1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xx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检测的项目。
监督的工作方案2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张石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印发20xx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冀交投办〔20xx〕20号)文件精神,结合张石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认真贯彻学习。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制度。完善公司安监办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依靠全员参与和支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效进行,公司决定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王领战
副组长:李 广、周同文
成 员: 魏延军、唐 烁、张艳辉、刘 伟、郝志祥、苑 威
(二)责任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各分管领导牵头具体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
由收费运营部、工程养护部、办公室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的方式进行检查。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每月进行安全生产自查不少于一次,公司每季度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不少于一次,以及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检查。
(一)组织重点时期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五一”和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此期间集中出行带来的交通运输压力,以路网运行为重点,着重监督检查保畅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节假日期间的路网畅通安全。二是监督检查暑期汛期和冬季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高温酷热、强降雨、寒潮大风、雾雪等恶劣天气,以山区公路在建项目和地质不良、易水毁路段等为重点,着重监督检查桥隧路网防汛抢通、除雪保畅,重要设施防风防雷、施工现场支护防护,户外作业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制度措施执行情况,确保暑期汛期和冬季的'交通运输安全。
(二)组织重点领域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公路运营安全管理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危桥险隧排查治理,确保路网通行安全。二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着重监督检查专项方案审批落实、特种设备进场验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情况,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三是监督检查其他领域安全管理情况。着重监督检查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分)中心、稽查大队、隧道监控所的消防安全等情况,确保道路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组织重点工作监督检查。一是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集团公司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安排,着重监督检查安全体系构建、“平安交通”创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等情况,努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取得实效。二是监督检查问题隐患整改情况。针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实行各级挂牌督办,着重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措施,努力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失职渎职行为受到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明确各自职责,确保监督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二)认真开展检查整改。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来抓,每次检查做到有记录、隐患有登记、整改有时限、验收有签字,确保隐患防范到位,治理到位。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做到问题逐一解决,事故逐一消除,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检查走过场、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汇总查找出的隐患和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对重大隐患要及时进行上报。各单位每月初要按时上报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表。收费运营部、工程养护部要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每季度安全生产总结的重要内容,认真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增强安全上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按时向公司办公室报送每季度对下属各对口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
监督的工作方案3
县审计局在组织开展的民政局领导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时,发现存在重复救助或遗漏救助、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救助、救助标准低达不到救助目的等问题,针对问题,我局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严格管理城乡低保审核机制,规范发放程序
建议规范城乡低保资格认定,强化责任意识。一是建议在前期资格审批环节及后期管理环节,建立多部门家庭经济状况审批机制。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资格的认定需由工商、税务、银行、公安、房产、人社等部门提供家庭状况相关信息,为民政部门及时掌握城乡低保家庭状况及收入提供依据;程序上,全面建立跟踪核查制度,低保对象实行规范评审、严把准入关、动态管理方式,规范低保的评审程序,即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县(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三审两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二是建议按照“谁提供、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准确、完整收归低保对象的'申报资料,建立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确保更多困难家庭及时得到保障及每一笔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民政专项资金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机制
建议加强内部审计监管工作,完善审计监督。一是健全目标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和任务。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落实、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问责。二是建立内审管理预防机制。民政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督。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监督的工作方案4
为切实有效地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协管行为,落实协管责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卫生监督分所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规范、求实效”。具体做到辖区内卫生监督台帐分类、健全,一户一档建档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测情况和群众投诉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工作任务
1、健全基础档案。各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督户源分类建立起户源台帐,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台帐信息按照《指导手册》附表“卫生监督协管台帐”要求填写齐全,做到不错项、不空项。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各分所要对辖区内所有的监督户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巡查,重点户源或高危行业每月要进行一次巡查。巡查要认真规范填写《日常巡查记录表》,发现问题要书写《卫生检查意见书》并进行跟踪督查整改填写《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表》。以上“两表一书”要归入户档案备查。
3、卫生监督协管事件或线索发现和报告。各地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或需要及时查处的、群众投诉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要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送表》上报,并协助县所开展查处工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月报表(九)》按月统计于每月23号前上报县所。具体上报方式为:马坝、观音寺、维桥、旧铺、穆店、王店、黄花塘、桂五等八个乡镇将月报表报。官滩、仇集、河桥、明祖陵、管镇、兴隆、铁佛、鲍集、淮河、古桑等十个乡镇将月报表报至。
4、专项整治。完成县卫生监督所下达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达到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监督协管工作,确保监管对象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率达100%。辖区内监管环境有根本性改善。完成县卫生监督所指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分所要在当地卫生院的领导下、县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县所片区划分管理模式,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分所所长为卫生监督分所工作及协管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分所副所长为直接责任人。
2、强化培训、对接指导。县所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工作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分所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对分所工作的指导力度,实行对接指导工作机制,县所中层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分别对接1至2个乡镇,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体有分所所长对接指导。
3、强化督查、定期通报。分所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采取“月督导、季抽查、半年检查、全年考核”方式,其中季抽查、半年检查定期印发稽查通报,通报载明工作开展好的乡镇单位,点名批评工作落实差的单位或人员。每期通报报卫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发各乡镇卫生院院长,抄送局相关科室。
4、强化考核、严格奖惩。考核分列为单项考核、月考核、半年和全年考核。单项考核今年计划以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由县所牵头科室负责,评比分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对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月考核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求由A、B两片负责,稽查科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工资兑现;半年考核参与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除上报局外,评比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获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此项考核由稽查科负责;全年考核参与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除上报局外,评比分设“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8名,对获奖单位的协管人员分别给予奖励,此项工作由稽查科负责。
监督的工作方案5
“端午节”、“龙虾节”两节将至,为加强节令食品、地方特色食品质量监管,保障群众节日期间饮食健康安全,根据《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食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x食药监发〔20xx〕x号),市局决定开展20xx年“端午节”、“龙虾节”两节期间食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时间
20xx年5月18日-27日。
二、委托承检单位
1、潜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负责抽样检测粽子、蛋制品、肉制品等品种,张金所、熊农、广华所等区域内相关食品。
2、xx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责抽样检测食用农产品、白酒等品种,园林所、浩口所等区域内相关食品。
三、抽检任务和品种
本次抽检计划为22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60批次,小龙虾50批次,白酒10批次,蛋制品20批次,肉制品5批次(生产环节),粽子10批次,其余80批次为张金所20批次、熊农15批次、园林所10批次、广华所10批次,浩口10批次,具体品种由上述5个监管所自行分配。其他监管所申报的抽检计划将于六月份另行安排。
四、抽检工作要求
(一)各监管所、支队要配合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做好抽样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相关检查信息记载,同时对被抽样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填写《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要规范抽样程序,履行抽样手续,确定样品基数,认真填写抽样单,指定专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相关检查信息记录,为监督抽检的后处理奠定基础。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所抽样品的保质期从采样之日算起应不少于3个月。消费环节的样品必须是现做的产品。
(三)检验机构应严格依据产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开展检验,在样品抽取后15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于签发2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至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科。
(四)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各监管所、支队要严格按照《xx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后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督促生产单位(企业)采取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防止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市局将对后处理情况跟踪督查。
(五)抽样应当购买样品,并保留购样发票等凭证,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参与监督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当利益。
监督的工作方案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为我州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州局决定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总体工作安排
(一)开展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县市(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情况,结合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管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请各单位深入辖区所有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认真检查填写《监督检查表》,检查后由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在检查表上签字。被检查机构负责人(或委托人)也应在检查表上签字。
(二)开展“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州局会同环保局联合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另行通知。该项工作请各单位结合《xx州质监局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及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昌州质监〔20xx〕168号)一并进行。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按要求在线提交统计数据、年度报告并进行资质认定自查
今年3月,自治区质监局已经结合20xx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安排,下发文件部署了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和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督促和审查辖区内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上述材料的上报工作。
未如期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上报年度报告以及进行资质认定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并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将按照资质认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作为今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二)按照“双随机”方式组织监督检查
州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将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查,原则上根据双随机要求产生监管对象及检查组,并对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三)推进“互联网+监督管理”
20xx年监管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推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完善。
五、监督检查重点
(一)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验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规范、诚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情况;
(二)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四)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五)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六)未取得资质认定,违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七)对20xx年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等方面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8月10日前完成)
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方案(内容要具体),认真组织辖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
1、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100%按期完成自查报告的在线填报工作.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防范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检验机构要对自身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进行自查,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种类频繁多的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在高温、高压或者真空、辐射和高转速的特殊环境下或条件下进行,有的实验还会排放有毒物质,因此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并落实到位。
3、加强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认识。各检验检测机构在获证期间,应严格按照取证时的条件开展检测活动,对在地址、环境、设施、人员、体系、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质监局办理变更手续,必须具备持续满足获证时资质认定各项要求的能力。
4、加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区分强检与非强检、检定与校准的计量器具,确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准确、可靠。
5、要求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100%进行自查,并报送真实、诚信的自查表。
州产品质量检验所、纤检所、药检所自行组织自查,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州质监局计量科,监督检查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专项监督检查(8月31日前完成)
1、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赋予的监管职责,结合检查重点,按照“摸清底数、掌握状况、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有效整顿检验检测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20xx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详见附件)。
2、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与上报。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对存在管理缺陷的机构,要进行约谈、跟踪整改和后续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要及时上报州局;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区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注销、撤销等处置。
3、9月5日前,各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州局计量科。
(三)监督抽查(9月)
1、在全面自查和县市(园区)质监(市监)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州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要求对各单位开展现场抽查。
2、州局将抽调技术专家和随机抽取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3、在机动车领域将与州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查与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不断改进提升。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州局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二)遵守纪律、秉公执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参观或宴请。检查组应对被检查机构名单进行保密。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应向检查组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拒绝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上报自治区质监局予以通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短板”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新模式,进一步增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形成规范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监督的工作方案7
为贯彻落实省食药监局《省白酒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白酒生产加工企业实际情况和各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白酒企业大检查,各食品相关科、所、队要根据食品安全“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对辖区内白酒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白酒生产企业应主要围绕原料、添加剂、出厂检验、白酒标签、质量控制等方面组织开展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白酒中塑化剂的污染控制工作;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特别是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严格白酒出厂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规范白酒标签,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注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督促企业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形式授权其对白酒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材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审核白酒生产企业的资质,规范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行为,进一步完善白酒生产许可退出机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和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专项检查中,应对企业的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将专项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发现白酒中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运用监督抽检结果,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大白酒小作坊的查处力度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有各乡镇协助对白酒小作坊进行排查摸底,在此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整治,配合各乡镇政府对无证白酒小作坊予以取缔。
三、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排查摸底(20xx年1月)
要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动员部署工作,依据“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模式,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专项检查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实施检查,严肃查处(20xx年2月-4月)
严格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3、巩固成果,总结提高(20xx年5月-6月)
认真总结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查找薄弱环节,把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迎接市省市局对专项开展情况的督查,对专项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局食品处。
四、组织保障
为切实做好白酒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质量技术监督局白酒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副局长任副组长,食品科、食监队、质检所相关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专项监督检查材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监督的工作方案8
一、基本情况
根据《卫生监督所岗位设置方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见附件1),20xx年我单位核定编制20人(现有在编18人),专业技术岗位13个,其中副高岗位1个,设七级岗位一个,中级岗位4个,设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1个,十级岗位2个,初级岗位8个,设十一岗位3个、十二级岗位3个,十三级岗位2个。
二、实施范围
本着精简效能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单位内部岗位不搞一刀切,平均分配,目的是使各类岗位之间,各类岗位内部不同层级之间形成合理结构,做到精简效能,科学合理,保证单位现有在岗人员都能最大限度得到合理使用。本次竞聘上岗范围,为人事部门核准、财政认可的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指导意见规定的执行技术工资待遇的政工人员),全员聘用,基本按其职务与专业进入相应等次的岗位。
三、评聘原则
(一)、聘用条件。本着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照《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条件,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对单位聘任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出现严重差错事故,年度考评合格等次以下的人员,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解聘、低聘或变更聘用合同,或降底等次使用。新聘、晋升、变更岗位,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完成规定程序。
(二)、评聘标准。单位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对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对照岗位设置方案,有岗的按岗竞聘。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确定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工作表现与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把技术职称聘用的先后,作为第一要素,及在岗时间较长的优先纳入较高档次依次聘用,在本职岗位工作时间相同的`,把工龄长短作为要素,择长优聘;同等条件的人员,有获得省、市级优秀表彰的可以从优考虑,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岗位从优考虑。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作水准和专业技能,积极进取,在取得技术资格后,符合岗位晋升条件的,在单位岗位限额内,及时聘用。对符合“指导意见”规定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仅限首次)可以破格晋升至本层级最高等次。
(三)、超比例结构人员。对通过考试考核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与枝术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次设岗时,因考虑到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未来发展,做到结构合理,人员优化,受到设岗比例的限制,不能给他们提供相应的岗位与等级,及时聘用到较高层次的,此类超比例结构人员,可以按原职务继续聘用,待岗位与等级空缺后,再进入相应等级使用。
(四)、兼职与不在岗人员。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其它工作的(不得拒绝单位安排的本专业技术工作),视为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因工作需要,而导致现岗位和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本着对其负责的原则,单位将充分考虑,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回到相对应岗位的机会,但兼职期间,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亨受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岗位内部等级竞聘时,一视同人。
(五)、混岗人员。属于个人原因,而不在其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自动回到与其相对应的岗位,或接受单位分配,否则将不亨受原职称的工资福利待遇,重新聘用时将由单位视实际情况而定,以保证做到“人随岗走,岗变薪变,岗职相符”的原则要求。
(六)、岗位管理。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各科室之间不搞一刀切,不搞岗位平均分布,编制内各类岗位实行总量管理,由单位统一调节使用,原则上对各类晋升人员,按其职务、专业技术技能给予聘用。严格执行上级岗位等级晋升政策,落实卫生系统等级晋升指导意见精神,完善办理程序,不得突破已经核准的人员结构比例。无岗位空缺,新调入人员和新取得资格的人员,一律不予聘任。
(七)、新进与变更岗位人员。新进及变更岗位人员要根据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任合同,岗位与等级由单位岗位等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以保证原有已聘人员岗位等级的相对稳定为前提,只能进入相应岗位等级中缺额的级别使用。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顺具有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变更后的下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领导。单位岗位设置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岗位实施方案拟草和组织实施,方案报领导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修订确认后,报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审核、备案、实施。
(二)、审核准入及量化考核。对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核查相关证书,检查履职情况,对新聘人员进行评估,落实岗位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对申报人员逐一进行量化考核(见附件一考评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办理聘用手续。
(三)、竞聘人员岗位及等级。我所参加本次内部等级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为在职人员,在职人员共18人,由于受到岗位设置的限制,根据实施方案,经审核符合内部等级晋升拟报的9人(见表一)。
(四)、办理手续、签定聘用合同。对符合条件确定的竞聘上岗人员,经公示无异后,按规定程序填写上报相关表格,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五)、时间安排。本次等级晋升工作分三步走:一是公布竞聘岗位条件、公开报名,11月下旬完成;二是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并公示,12月上旬完成;三是办理岗位聘任手续,12月底前完成。
监督的工作方案9
为加强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水平,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省质监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于7月20日到8月15日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全市通过资格许可的1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1。
三、监督检查任务及内容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综合考虑安检机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监督检查情况、投诉处理以及履行主题责任的实现程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质监局有关要求将安检机构分为A、B、C不同等级,稳步推进分类监管工作。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法人资格、资质、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检验项目符合性、路试检验符合性、检验结论真实性准确性、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迁址、增线、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其他人员要求、技术文件完整性、其他设备、仪器齐全有效性、设备管理、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机构设施齐全符合性、检验厂房、技术资料保存。
各县(区)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并告知其在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四、检查组组成
为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开展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市局稽查局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监督与法制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张炳勇任办公室主任。
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由张炳勇任组长的检查组,检查时通知相关县(区)局派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前下达《20xx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3),检查内容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及通报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开展检验、超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报告、超期检测以及其他问题,将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反馈给发证机关,作为在机动车安检机构办理复评换证等许可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监督的工作方案10
(一)为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贯彻落实状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例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资料是;单位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切实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中规定的职责。
(四)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除平时加强对党内廉政建设职责制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年还要组织两次专门的检查,也能够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中规定的职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应职责。
(六)在监督检查中,凡发现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要及时进行谈话诫勉。涉及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做了党纪政纪处理。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的监督检查状况要做专门记录。凡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装入干部廉政档案。
监督的工作方案11
创建示范卫生监督所是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所内部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有效措施。为了促进创建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工作顺利进行,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着力建设法治宁夏、创新型宁夏、和谐宁夏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通过开展创建示范卫生监督所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从而增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
二、工作目标
创建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活动连续实施五年,鼓励每个县级卫生监督所积极创建。到20xx年底,通过示范工作,推动全区县级卫生监督所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执法能力达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管理。卫生监督所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对照《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考核细则》,逐项查找不足,努力改进、完善设施设备条件和管理措施,建立并严格落实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便、快捷、高效的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强化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大力推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所建设。要努力取得地方党委、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与人事编制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有效解决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经费、人员等问题。
(三)严格自查。各卫生监督所要不断改进、加强内部管理,反复查找不足,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使本机构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及早达到示范卫生监督所标准。
(四)“一票”否决。凡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不能评为示范卫生监督所:
1、未开展卫生行政处罚。
2、未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
3、辖区卫生监督覆盖率低于80%。
(五)加强指导。市级卫生监督所要在创建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工作中大力发挥指导作用。要积极开展对辖区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创建示范工作的指导活动,促进创建示范工作进程。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指导水平,更好地履行对县级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职能。
(六)考核评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对创建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申请考核的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工作步骤严格考核评价,要发现不足,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使其真正达到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标准。
(七)表彰奖励。自治区卫生厅对评定的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观察一年后再次考核验收,得分稳中有升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在基本建设、车辆与设备、人员培训等项目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工作步骤
(一)自评和申报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所按照《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考核细则》对照自查评分,对不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完善。自查考评每部分得分超过该分值的70%,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由县(市、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正式提出审核申请。
(二)审核
市卫生局接到县(市、区)卫生局关于考核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的申请后,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组,按照《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每部分得分确实超过该分值的70%,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三)验收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市卫生局关于考核验收示范卫生监督所的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考核验收组进行严格考核验收,按照《创建示范卫生监督所考核评分细则》逐项考核评分。
(四)授牌
自治区卫生厅对观察一年后考核得分稳中有升的示范卫生监督所,授予《示范卫生监督所》牌匾,正式行文通报全区,并在新闻媒体公告。
五、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制定当地创建县级示范卫生监督所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创建示范活动。
(二)卫生监督所要把搞好自身建设作为做好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的先决条件,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要成立创建示范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细则,明确有关职责和责任人员,确定创建工作进程,认真开展创建活动。
(三)申请审核的材料
⑴卫生局的正式申请文件;⑵创建示范工作方案;⑶自查评分得分表;⑷自查程序、方法、过程说明;⑸自查工作组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学历专业、卫生监督工作年限等。
(四)申请验收的材料
⑴市卫生局的正式申请文件;⑵审核评分得分表;⑶审核程序、方法、过程说明;⑷审核工作组人员情况及审核培训情况。
监督的工作方案12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xx〕2号)要求,现将《珠海市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珠海市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31日
监督的工作方案13
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办公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监督工作方案:
一、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监督组在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质量监督前,应召开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1、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
2、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
3、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检查事宜;
4、核查施工许可证;
5、核查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6、核查监理单位编制、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7、核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中提交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所列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8、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9、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首次监督会议监督检查记录》。
二、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
监督组应对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情况;
2、抽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修改重新报审情况;
3、核查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2、核查设计施工图中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3、核查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签字情况,监督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
4、核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出问题的设计修改反馈情况;
5、抽查设计变更等资料,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情况;
6、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7、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核(抽)查施工单位及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监督现场技术管理人员、主要专业工种上岗的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督检查分包单位资质以及总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抽查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
4、抽查施工现场配置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情况;
5、抽查建筑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6、随机检查工程实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7、抽查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表格和质量验收表格,监督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真实、准确情况;
8、抽查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资料,监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
9、监督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反馈情况。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任命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督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核查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3、监督抽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4、抽查监理单位抽样检验资料,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材料、试件、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核查见证、检验情况;
5、抽查对有关施工测量放线、施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签证资料;
6、抽查工程巡视、平等检验、旁站监理记录;
7、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8、监督工程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按核准的资质类别、业务范围承担任务;
2、抽查有关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监督检查检测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情况;
3、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抽查检测报告的数据可靠性、结论准确性、审批程序性等情况。
三、对质量行为的监督程序。
(一)监督组在召开首次质量监督会议时,首先核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提交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督计划,随机进行质量行为监督,每次检查情况均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三)当监督人员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行为时:
1、监督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经过站务会研究决定后由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
2、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3、监督人员按照甘建工[20xx]380号《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监督登记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汇总表)》;
4、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停工者还应上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站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经复查仍未整改完毕,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符合要求的,由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四、对实体质量的监督内容。
(一)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实体质量监督内容进行监督。
(二)抽查、核查以下资料:
1、抽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等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
2、抽查地基处理资料,基础、主体结构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 钢筋、防水工程质量抽样检测资料;
3、抽查水、电、暖、通、智能等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4、抽查专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检验(检测)资料;
5、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资料;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五、对实体质量的监督程序。
监督组主要对施工作业面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关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对阶段验收采取程序合法性监督,采用实体检查、监督检测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随机检查。
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督方案,按照对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施工作业面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
(二)重点部位监督。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督人员根据监督计划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单位应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
2、
3、
4、
5、
6、
7、
8、
(三)阶段验收监督。
1、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2)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的验收组;
(3)建设单位在申报阶段验收前15个工作日向质监站报送《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4)质监站经过审核同意后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程序、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表》。
2、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2)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的验收组;
(3)建设单位在申报阶段验收前15个工作日向质监站报送《主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4)监督组经过审核同意后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程序,填写《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表》。
(四)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监督。
1、监督组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测工作。
2、监督组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关键部位的受力构件进行不少于同批构件件总数5%数量的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依据。委托检测工作应当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4、监督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有怀疑的受力构件应当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抽测,监测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测记录表》。
抽测的项目可包括(可根据工程不同阶段进行选择):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经监测分析不符合要求的构件,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测,检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检测结论报送质监站,质监站必须跟踪监督处理结果。
(五)当监督人员发现实体质量不符合规定时:
1、监督组报告质监站,经过站务会研究决定后由总工或技术人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
2、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停工者还应上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站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报告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复查,经复查仍然未整改完毕,由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符合要求的,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人员根据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监督登记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汇总表)》,同时报告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六、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质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
2、监督组应及时报告质监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以及方案的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4、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规定的程序和建设厅甘建建[20xx]160号《关于甘肃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的监督处理。
1、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量监站,办理有关监督登记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2、当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监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对于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一)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1、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对于委托监理的各式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站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改完毕;
8、民用建筑工程还必须经过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检测。
(二)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质监站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附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和竣工验收方案);
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报告》;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4、《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三)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现场核实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3、查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核查整改问题处理情况;
6、查验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各项资料进行核查,填写《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2、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组人员到位、验收方案及执行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的监督内容,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五)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的处理。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督组长应该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改正,并将其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九、监督人员
十、其他
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加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
监督组长:
审批人: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的,可确定详细方案作为本
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的主要配合监督内容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中告知有关各方。
监督的工作方案1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实施以来,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强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责任,更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促进中央与地方基金工作的联动,更加有效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就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制定。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等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的全过程。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负责,管理中心将以备案制方式进行管理,并每年通过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抽查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试点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能够认真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最近两年在基金项目管理中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2、对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认真负责,年报、半年报数据上报率高,验收工作开展及时,验收结论与管理中心结论吻合度高;
3、具有完备的地方基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处理有关投诉;
4、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机构,机构人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且专业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的基金项目验收专家队伍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书;
2、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监理验收等有关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地方创新基金监理验收等有关管理文件。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及以往监理验收工作的完成质量情况,确定试点单位并予以公布;
2、与试点单位签订“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验收工作责任书”;
3、每年对试点单位监理验收的管理过程和项目结论意见进行考核与监督抽查,对于抽查结论吻合度差的试点单位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4、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理验收过程中,发现试点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可提出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
试点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1、建立完善本地区的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管理体系,确定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并报管理中心备案;
2、按时开展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严格按照监理和验收规范及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作出监理、验收结论,并及时上报管理中心;
3、认真审核项目监理、验收材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4、试点单位应每年实地检查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5、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年度报告报管理中心;
6、建立省级公众监督机制,受理并处理本行政辖区内与基金项目有关的各类投诉、举报,并将有关投诉或举报的情况及其处理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
7、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完成基金项目抽查工作;
8、协助管理中心做好重点创新项目等的监理、验收工作;
9、其它监理和验收规范要求完成的职责。
第八条
试点单位按照监理和验收规范及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行政辖区内基金项目的监理单位及服务机构工作。
第九条
本方案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监督的工作方案15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饮食卫生安全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制度
1、规范卫生许可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督促食堂、小卖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并加以完善。
2、加强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指导。食堂、小卖部要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堂、小卖部卫生安全管理,禁止非食堂、小卖部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工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食堂物资要实行准入制度,食品原料要定点采购;要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防止环境和水源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3、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学校食堂、小卖部设立专职和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各1人。
4、管理人员对食堂、小卖部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监督人员每天检查1次,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每月召开一次从业人员会议,共同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方法,并对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卫生教育、安全教育、服务意识教育,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
二、具体要求
(一)原料采购
1、采购原料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2、对大宗食品采购单位要定点,并必须索证,同时要组号采购记录,并建立台帐。
3、对零星小额食品的采购也应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供货渠道的稳定、畅通和安全、卫生。
(二)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
1、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的,不得加工使用。
2、易腐败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即时使用和冷藏。
3、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材料分开存放,并根据食品性质分类存放。
4、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5、净菜、切配菜等食品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要配备离地15cm以上的地脚架,以防污染食品。
6、学生食堂严禁野生菌类、凉拌菜、四季豆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上架。
7、食品存放应又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摆放和无人看管。
8、食堂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毒清洁设备。
(三)留样
1、食品成品留样在学生集体供餐中式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食品成品留样式说明当餐饭菜卫生质量的唯一根据。
2、留样食品应按照品种盛放于清洁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再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g。
3、留样要有时间、名称。
4、留样的各种样品要分别装放。
(四)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在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要求身体健康,不带任何传染病,每年定期到县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把健康合格证交总务处查验,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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