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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3-12-10 07:07:34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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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顺利进行,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质监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督促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我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市质监局《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

  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

  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

  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教育、督促企业自觉规范生产行为,并在监督检查中注重指导企业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帮助建立各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四)抓好督查落实。食品生产监管股将配合县局加强常规检查工作布置后的督查,重点督查各监管责任区常规监督检查定期实施情况,结合本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县局将采用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年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