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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4-01-10 07:14:0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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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县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涉重金属废渣及尾矿库、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2、督办落实

  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4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月20日,县域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4年1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保局。2014年1月,县环保局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4年1月至4月,县环保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

  (二)整治验收阶段

  2014年5月至11月,县环保局对县域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

  (三)检查评估阶段

  2014年12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管理、监测等股室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3、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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