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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时间:2024-12-02 07:26:41 应用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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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一、在公文中的地位不同

公文写作中“签报”与“请示”用法辨析

  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文种类为8类10种,其中第5类为报告、签报。1951年9月2日政务院秘书厅发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为7类12种,第1类即为报告、签报。1957年10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文种类仍为7类12种,其中第3类为报告、请示,这次变化“签报”被“请示”取代,仍与报告为一类。经考证,“签报”从1956年的《意见》开始,便由正式文种“退居二线”,在一些单位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虽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等“重出江湖”,也仅作为单位内部下级向上级请示工作的非正式公文,且不宜在单位之间使用。而“请示”从《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公文种类的历次调整中都作为法定文种保留了下来,一直延续至今。总之,在现行公文管理体系中,“签报”是内部专用的非正式公文,“请示”是通用的具有法定地位和规范体例的正式公文,二者虽在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但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

  二、适用范围不同

  “签报”与“请示”虽然都有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之功用,但在实践中二者的适用范围却大相径庭。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单位领导人员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内设机构职权范围之外,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之内,需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直接定夺,或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决策后进行批示。请示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下级机关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决定和处理,比如重大项目投资、重要干部任免、经费拨付等,需要上级机关进行决策,最终反映上级机关的态度、意志和主张。简言之,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用签报,请示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用请示。

  三、处理方式不同

  请示一般需要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以正式公文“批复”的形式进行答复,下级机关依据批文进行事务处理。而签报不需要对请示事项行文批复,而是由领导人员直接在签报的领导批示栏内签批意见,“经批示后的‘签报’可以原件退报文单位处理”。由于处理方式的差异,在纸质公文运转时代,请示的印发份数至少应包括上报和归档的份数,而签报只有一份,并且原稿和批示合二为一。

  综上,“签报”与“请示”在历史演变上具有一定的渊源,在功能和行文规则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因此,文秘工作者应注重细节,精准把握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维护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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