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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时间:2025-08-20 07:29:08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一、标的情况:

  坐落于;

  承包面积为平方(共计层__),建造结构、式样、要求等见设计、施工图纸;

  二、承包价格及付款

  承包价为 元/平方,总价 元;

  付款时间及额度:

  完成第 层建造后,付款 元;

  完成第 层建造后,付款 元;

  尾款 元,待完工 月后付清。

  三、甲方权利、义务权利要求乙方按照设计、施工图纸里的要求完成工程;

  有权要求乙方加快建造,并提供足够劳动力建造房屋。

  乙方违约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义务

  建造材料自行购买,范围:钢筋、水泥、石子、沙、砖、管道、瓷砖、铝合金窗(按情况填写);

  按照约定付款。

  四、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在依约完工后,有权要求甲方依约付款;

  甲方违约情况下,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义务

  乙方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建造工程,乙方提供除甲方自行购买的材料外所有劳动力、设备、设施。

  乙方对施工场地内人员、财物的安全等责任负全部责任,如有因乙方及其雇员造成的'任何人员、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建造工程,不得偷工、减工、错误施工;

  施工期间保证及时清理有关垃圾,处理好相邻关系,如有因施工导致的损害和赔偿,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违约责任

  任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违约金为 万元;

  乙方未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乙方故意拖延或因非因甲方原因低于正常建造进度施工,视为根本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甲方未依约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负违约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互不相承担违约责任。

  六、生效及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签约之日其生效;

  本合同未尽之处,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效力与本合同一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设计、施工图纸另外提供,双方在设计施工图纸上签章确认方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2

  合同编号: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条 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地 址: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甲方新上建德市档案馆迁建250KVA变配电受电工程,具体事宜双方明确如下:

  一、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工程项目和内容:

  1、250KVA变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购置、安装调试

  二、有关技术及服务要求: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开工和竣工等有关技术工作,协助并配

  合线路验收、接入系统及并网工作。及时提供竣工资料。

  2、乙方采购所有电气设备和原料,应从国家定点厂家采购,并符合国家有

  关质量、技术标准。

  3、变配电及线路安装工程应根据电力安装标准进行,符合质量要求。

  4、甲方负责做好青苗赔偿等有关政策处理。

  三、工程款项及费用的结算:

  1、工程款结算按执行。

  2、工程预算款总计:__________元;

  (高压电缆、10KV线路部分按实际耗材在决算中计收)

  3、本工程款分2次结清,其中:

  (1)、合同签订3天内应付工程款的70%(计__________元)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核后,送电前工程款全部付清。

  4、工程款的结算以审计决算为依据。

  四、施工及竣工验收:

  1、根据工程施工要求,甲方应于施工前具备土建验收条件(包括完成破路申请手续,设备进场道路畅通等),并确保自建附属工程质量为乙方进场创造施工条件。

  2、乙方应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工程竣工,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时间顺延。

  3、施工期间,甲方应派员到现场协助解决安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特殊情况。

  4、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做到文明施工,如发生违章和野蛮施工所

  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5、乙方在工程结束时,甲方应会同供电局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接受委托的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其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信息成果或物质成果,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5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详细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详细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建筑物高层,局部设一层地下库,及挡土墙(抗滑桩)边坡。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5.1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__)、《高层建设岩土勘察规程》(jgj72-20__)、《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土工试验方法标准》(jb50123-1999)、《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规程》及勘察合同书执行。

  1.5.2勘察人依据场地及建筑物布置情况,按区域划分及边坡进行区域性和单项目评价。对各区域应提供建筑物场地的持力层承载力;每一土层的名称、物理力学指标、厚度、坡向及岩石的风化程度等勘察规范中规定的数据。勘察人对整体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等参数作出综合评价。依据规范布孔外,根据现场地形的变化可在单体建筑内加密钻孔。

  1.5.3确定持力层以下有无不良地质,并作出结论。

  1.5.4提供泥岩0~400kpa的压缩曲线。

  1.6承接方式详勘所有的一切工作内容及综合单价包干(包括进出场费、检测、测试费、成果资料、基槽验收等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1.7预计勘察工作量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共布置钻孔个,其中,多层建筑布置钻孔个,预计进尺米;高层建筑布置钻孔个,预计进尺米,挡土墙(抗滑桩)边坡布置钻孔个,预计总进尺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合同生效后,进场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发包人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第一阶段总工期为天(按土建出图栋号范围)其中:野外工期为天,室内土工试验和资料整理天内出中间资料;第二阶段在完成第一阶段中间报告后天内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提交日期作为工期的结算依据。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以“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挡土墙(抗滑桩)边坡、多层住宅综合单价元/m;小高层、高层综合单价元/m,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综合单价”计取(经双方核实认可签字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预算造价为¥元;(大写玖拾元整),合同生效后设备进场实际工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造价的%作为定金,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双方核实工程量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造价的%,计¥元;勘察工作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甲方,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出结算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工程勘察结算总造价的%;各标段基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该标段工程勘察结算总价的%;各标段楼房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标段工程勘察结算总价的%。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所需的生产、生活条件,由勘察人自行负责。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5.2.3在工程勘察前(合同签定后三天内),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造价50%的勘察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勘察人勘察工作过程中发包人应派有专人与勘察人保持联系,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在每完成一个钻孔施工,发包人应在终孔时进行检查签字确认,若勘察人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在2个小时之内不到现场验收,勘察人视为发包人已同意验收确认,影响工期按实际影响时间顺延。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委派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为依据,并盖“工程技术专用章”为准。

  8.2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每支付一次,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有效正式发票,并且在开具发票后,发包人以转帐方式支付勘察费用。勘察人应按结算总额开具发票。

  8.3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勘察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在24小时内签证延顺工期,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8.4勘察人提供的勘察工作组织及勘察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5勘察人应积极配合建筑基槽验槽工作,应随叫随到工地解决问题。勘察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工地现场,若勘察人没能按时到达工地现场时每超过一个小时按延误半天的工作日时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每半天违约金,以此类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肆份、勘察人贰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合同6

  单位级别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

  第二条 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

  3.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7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费用。

  3.8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 双方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设计人责任

  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2.2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五条 工程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第六条 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7.3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6.2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3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计人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继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15日内按7.4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计费。

  6.4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5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6.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6.7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7.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7.2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

  7.3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7.4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7.3款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

  7.5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往来电报、电传、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副本一式_______份,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份,甲方执副本_______份,乙方执副本_______份,其中送管理部门________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设计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〇〇二年七月

  填写合同须知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使用本合同文本;

  二、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可对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

  三、本合同附件填写完毕附于合同后,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四、单位级别编号按北京市勘查涉及管理处统一编号填写,本合同工程编号和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排;

  五、本合同文本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翻印。

  附表一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设文件及设计资料

  附表二

  设计人应按约定周期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备注:本工程设计依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进度依照建设部规定的设计周期,并考虑发包人对该项目工程的实际要求以及设计人的可能,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同时若不能确定,则可待设计工作进行到可确定时,双方另行签订《阶段设计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的规定为准,超出部分另行收

  附表三1

  设计项目收费表

  备注:

  1.本合同设计费暂按发包人委托的投资估算确定,设计收费结算以设计人实际完成的设计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并据此进行结算。

  2.本合同签订时,按估算设计费的_________%收取合同定金。本合同定金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附表三2

  工程项目设计内容、规模、投资及收费表

  备注:

  1.本表凡是估算费用在费用结算时按概算设计费及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2.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需商定的写入本合同附加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7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确保伶俐镇路灯正常照明,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伶俐镇路灯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伶俐镇路灯维修工作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签定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伶俐镇路灯维修

  (2)、工作内容:太阳能灯维修

  二、维修、维护范围: 协议维修、维护范围为:采购太阳能控制器、EDXX、维修等。

  三、维修、维护期限: 维修工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

  四、维修、维护费用:

  1、经双方协商约定材料供给、维修费用包干共计: 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121800.00元)。

  2、此费用包括:

  (1)维修、维护人工费;

  (2)除高空作业平台车租赁费以外的所有机械费用;

  3、XX、控制器、和小型电器元件费用;

  4、管理、税金等其他所有费用。

  五、维修、维护要求:

  1、乙方保障维修期间的操作施工安全;

  2、乙方应在维修结束后调试;

  3、乙方保证所维修的电器设备质保,质保期________年;

  4、如遇其他相关材料的更换工作需向发包方另行通知;

  六、相关资料提交: 如涉及合同约定费用范围以外的材料、机械需报经甲方同意并照像确认后实施,乙方应提供相关材料、机械费用发票作为报销据。

  七、付款方式:

  1、本合同维修工作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工程款原则上按进度分二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在工程维修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70%;

  第二次支付待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算至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工程款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检查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工程结算款最终由审计部门核定为准。

  2、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机械费用经甲方确认按实报销。

  八、甲方的责任: 甲方协助消除妨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按合同约定内容支付维护费用。

  九、乙方的.责任:

  1、按照约定的施工范围、期限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路灯满足照明和相关部门要求。

  2、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

  十、特别约定:

  1、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医疗、赔偿费用。

  2、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线路通道、停电计划等,由双方共同协调处理。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处理。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作为法律依据留存,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合同而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的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

  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_____________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

  (米)

  设备安

  装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___________年,屋面防水工程为___________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年;

  3、供热及供冷为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___________年;

  5、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9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工期: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及固定综合单价见附表。工程总价款为(小写)¥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

  第二条工程质量

  一、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甲方企业标准。

  二、铺装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符合甲方标准或见附件。

  三、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及时验收。

  第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二、工程施工期间,完工80%前,付至合同价款的60%;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80%;

  四、结算完成后7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5%;

  五、剩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达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后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对乙方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负责完成乙方施工前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

  5、甲方现场负责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具有本合同履行所需的施工资质。

  2、按甲方的要求,委派有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精心组织施工、完成工程。

  3、乙方技术人员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管理、负责,并按甲方工期计划要求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如不符合甲方或国家质量标准,,乙方要进行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尽量减少对周围办公人员的不利影响,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在本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7、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与建设单位或甲方上级发包单位联系。

  8、乙方现场负责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第五条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二、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三、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做好安全工作,设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或警示措施。

  四、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五、现场施工中,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等事故赔偿、罚金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0.5‰的违约金。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的0.5‰的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履行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

  3、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仍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质量保修

  一、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_______年。

  二、保修期起始时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乙方保修范围: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四、在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4个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排查、维修。

  五、如乙方未按约定维修,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相应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4份,合同附件:工程量及固定综合单价表1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建设工程合同10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元(人民币),

  ¥:_____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11

  项目名称:______

  项目建设地点: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由承包人编填)

  签订日期:______

  发包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_______________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勘察阶段的工作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勘察范围

  1、本工程项目勘察委托文号、日期

  2、 工程建设地点

  3、 技术要求

  4 、预计工程量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一共下列文件资料:

  1、提交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施工或勘察许可证

  2、提交工程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3、提交技术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4、文件资料份数:__________

  5、提供日期:___年___月___ 日

  第三条 乙方按下述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供勘察成果:

  1、勘察成果名称:__________

  2、提交日期:___年___月___ 日

  3、提交份数:__________勘察成果规定提交四份,超过四份另行计费。

  4、 工程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四条 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先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仪定。

  2、 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__________元,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工程勘察验收、交付成果后十五天后,结清全部费用。

  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

  (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的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写勘察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过程中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时,起责任由甲方负责。

  (2)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3)派员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征购土地、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4)勘测前,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

  (5)按时为勘察人员准备住宿、办公、临时库房、就餐食堂、取暖、饮水以及条件许可的其他福利设施,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费用。当甲方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甲方应支付乙方临时设施费。

  (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段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7)工程完工后,在15天内负责组织勘察及成果验收,并在乙方填写的工程勘察交验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勘察费用的结算依据。

  (8)维护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9)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支付窝工费。

  (10)补充协议中甲方应付的其他责任。

  2 、乙方

  (1)派工程技术人员按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

  (2)在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3)勘察过程中,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勘察手段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4)按照国家先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根据委托任务书提出的`技术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5)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6)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预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看车成果,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其勘察防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节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时候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太论机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在15天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发包人单位名称:___承包人单位名称: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

  (签字) (签字)

  ___年___月___ 日 ___年___月___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_______

  (盖章) (盖章)

  审查号:_______

  鉴证号:_______

  ___年___月___ 日___年___月___ 日

建设工程合同1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13

  关键词:航电枢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引言

  嘉陵江广元至重庆规划相互衔接共16级梯级航电枢纽,总投资约254亿元。其中,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建设了桐子壕、金溪、小龙门、凤仪、新政、金银台、沙溪、苍溪等多个航电枢纽。笔者参与了上述多个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种类繁多,比如勘察设计合同、咨询服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等,每个项目的合同数量达到200~300个不等,多个合同彼此相互独立,但又互相影响,各个合同执行的成功与否将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造价等造成直接影响。

  1合同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这里所谓合同,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是承包人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指项目法人单位对整个项目的合同总体策划、单个合同管理、多个合同之间的统筹协调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制度的实行,并协调好“四制”的关系,使工程建设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由合同约束。

  2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建立、建全合同管理机构。明确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的具体执行人,建立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机制。同时必须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2.1合同管理机构设置

  在嘉陵江流域航电枢纽工程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就成立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置了简洁、高效的合同管理部门(如:工程部、合同部、财务部、综合部)。各项目公司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政府监督制、建设目标责任制。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重点对合同进行管理,并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与职能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如合同部为公司工程招标、询价采购、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工程结算、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部为公司建筑、安装、送变电、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设计、监理、咨询、科研、环保和水保等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对合同有关技术标准的可靠性负责,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技术条款及技术要求审查工作负责;财务部为合同价款支付的执行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2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工程管理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各项目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特点,制订了《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办法》《基本建设材料物资管理实施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计量结算及支付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做到了管理过程环环相扣,有章可循。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及合同的规定办事,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方搞好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同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物资供应、售后服务等每个合作单位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未发生合同纠纷,从而推动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建设。

  3合同总体策划

  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此在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必须研究企业和项目战略,确定企业及项目对合同的要求,对与工程相关的合同进行总体策划。制订合同管理的总体原则和目标,分层次、分对象对合同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列出各种可能的选择,综合分析各种选择的利弊得失,对合同的各个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安排,提出履行合同的措施,通过合同保证总目标的实现。在嘉陵江航电枢纽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了单位工程,制订了项目总体规划和各阶段建设目标。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划分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工程(厂房及泄洪冲砂闸)施工合同、船闸工程施工合同、机电安装施工合同、水轮发电机组等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钢筋、水泥)采购合同、监理合同。明确了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承包方式、合同种类及重要合同条款,各合同之间工期相互衔接,为后期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并在开始准备每一个合同招标和准备签订每一份合同时重新对该合同策划再作一次评价。

  4单个合同管理

  单个合同管理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从合同的提出(包括前期招标工作)、谈判、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索赔、结算、终止、合同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各项目公司均针对前述合同管理过程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5多个合同之间的统筹协调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展开的规划、勘察设计合同先行,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在后,工程合同呈现出串联、并联和搭接的关系。工程合同管理也是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展开的',项目参建单位和协作单位多,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各方面责任界限的划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定义非常复杂,合同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衔接协调很重要。合同管理必须统筹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作内容不相矛盾,使各合同在内容上、技术上、组织上、时间上协调一致,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周密的有序体系,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6结语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合同执行的成功与否将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造价等造成直接影响,是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中的核心内容,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统筹协调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项目建设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建设工程合同14

  合伙人:215;(以下简称甲方),居住地:215;身份证号:;215;(以下简称乙方),居住地:215;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调工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项目以福建215;公司中标合同确认的项目内容及范围为准;甲、乙双方合伙承包的项目,对外以福建215;公司名义出现。

  三、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额、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该款为起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全部出资比例%。

  2.乙方以设备出资(含当地协调社会关系),占%。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产生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六、退伙合伙期间,一方退伙将严重影响合伙项目建设进行的,不得退伙;退伙需经对方同意,方可实行;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合伙期间的财务负责人,合伙项目的一切财务收入、支出均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支出与进帐;同时,甲方参与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设备维护及当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参与日常管理;

  3.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八、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九、合伙期满合伙期满,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盈亏均按比例承担、分配。

  十、纠纷解决若双方有纠纷则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则215;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建设工程合同15

  甲方(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决定共同合作推广“防腐收尘节能烟囱”技术(专利号:),为了该技术在烟囱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实施和应用,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形式

  第一条、由乙方负责组建公司项目部具体负责防腐收尘节能烟囱工程项目的实施,包括烟囱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预算、技术指导和工程施工。

  第二条、甲方以乙方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参与该烟囱工程项目建设,在该烟囱工程项目建设中甲方对外不以自己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和民事行为。

  二、管理形式

  第三条、甲方在双方合作的烟囱工程项目实施中另设立账户实行项目独立核算、分户管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合作实施的每一个烟囱工程项目,甲方向乙方交纳该项目总造价(该总造价指工程项目建设总造价,不包含工程项目的专利使用费)的2%作为乙方应得的收益,该款项以所实施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到账时间为标准,分期分批交纳,具体包括(方案设计费、工程预算费和技术指导费)等费用在内;工程施工劳务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等另行核定,不包括在此。

  第五条、甲方负责在合作项目上工程合同的签订,协调对外事务,包括:协调维护与项目方的关系,工程进度款的催讨等事宜。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与乙方公司合作期间严格按本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做损害乙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乙方负责在合作项目上的技术支持、技术指导,并保证合作的每一个烟囱工程项目质量达到项目方的要求及国家检测标准。

  三、投资建设

  第八条、甲方应严格按照合作项目上与具体项目方所签订的烟囱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及时投入该工程所需款项。

  第九条、具体烟囱建设的工程款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此项工程款的投资义务。因甲方自身因素导致不能及时按量的投入款项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甲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以上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均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因甲方未按时交纳按理费、损害乙方利益等原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欠费用甲方应当如实补交,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作项目上所签订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计算。

  第十二条、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建设任务,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金按合作项目上所签订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计算。

  五、其它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第十四第、本合同约定事宜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年,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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