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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必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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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2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分厂、处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
一、 锅炉与压力容器
二、 电梯:货物电梯、人用电梯
三、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
四、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电瓶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 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土图)
(二)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三) 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四) 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 额定蒸发量(t / h)。
6、 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7、 过热蒸汽温度 (℃)。
8、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 (℃)及进出口压力(M p a)。对散装进厂的锅炉: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有制造厂打上钢印,注明厂名或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压力容器:
一、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二、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称压力容器,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建档。并报市主管部门登记。
①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②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 容器的分类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
1、 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
1、 中压容器
2、 剧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运容器
4、 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 高压、超高压容器
2、 剧毒介质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0.5m3.Mpa 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压储存容器
4、 中压发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四、 压力容器应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制造。自制自用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市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其设计,必须符合(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技术要求。
五、 新进厂的容器质量证明以及安装、定期检验、建档等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工厂《关于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劳动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 安全附件齐全。安全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一) 安全阀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型号。
3、 公称压力、密封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4、 制造时依据的标准和检验结论。
5、 制造许可证号。
(二) 爆破片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材料。
3、 爆破压力。
4、 适用介质、温度。
5、 制造许可证号。
七、 操作使用: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动力站运行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 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有定期鉴定合格证明,在鉴定期内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进厂的起重机械、电梯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厂机动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厂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必须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规程技术要求。并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 机动部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七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厂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厂内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电瓶车、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八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 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 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 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厂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4
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5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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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员工安全:特种作业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安全风险,完善的制度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工作效率:明确的'规程和职责分工可以减少工作混乱,提高生产效率。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对特种作业的管理规定,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4. 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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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 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 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 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 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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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涉及高风险作业时,能有效管理和保护员工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事故的发生。这一制度涵盖了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日常管理、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选拔与资格审查: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相关工作经验等,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 培训与教育:设立系统的安全培训课程,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确保员工了解作业风险及预防措施。
3. 考核与认证: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员工才能获得特种作业许可证。
4. 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 日常管理:制定作业规程,监督作业现场,确保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执行。
6. 健康与安全: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理,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9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保障生命安全:特种作业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安全风险,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
2. 维护生产秩序: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生产活动有序进行,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
3.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5. 降低成本:减少事故损失,降低赔偿费用和保险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0
1. 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1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3.2安环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4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3.5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4.1特种作业定义与范围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厂区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2)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3)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对其进行教育,并将违章作业和事故情况记入其资格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委会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安监部门、安委会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监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监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监部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环部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环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则
8.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2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三、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四、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培训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八、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3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专业分批集中脱产,集体授课的方式。教育内容则根据不同工种、专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而定。但都应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议随两大部分。企业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及操作考试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领取操作证手续。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指定单位主持的、每两年一次的定期复审(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参加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应被收缴操作许可证。凡到期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问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安全意识: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
2. 保证工作效率:熟练掌握特种作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返工。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规避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体现公司对员工职业发展的重视,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信任度。
轻叩诗歌的大门作文400字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七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八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八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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