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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承包工作计划

时间:2023-12-07 06:59:32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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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承包工作计划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那么计划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堂承包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1

  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在远离城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规模企业为了集中管理的需要也会提供集体就餐。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办经营

  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

  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xx]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还是税法上,都是没有依据的。从职能上分析,职工食堂与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福利部门也是有区别的。作为远离城区的企业,它开办职工食堂,主要是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而上述其他部门的服务则完全是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因此,笔者认为,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包括食堂人员工资,购买粮食、蔬菜等费用,会计上应该从“管理费用”列支,纳税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向职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涉及营业税呢?食堂作为一个非独立核算部门,多数情况下只为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无论是否向职工收取费用,都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而是一种企业内部提供的劳务。根据财税[20xx]160号文《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使向职工收取餐费,也仅是作为收回购买粮食、蔬菜等的部分成本,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冲减“管理费用”。当然此时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这样的服务就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活动了,应与对内提供的服务分别核算,并向地税部门申请代开“餐饮业”发票,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办的食堂,有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单位。这种情况下食堂应该单独建账,独立纳税,而其向原企业提供的服务,也不再是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劳务了,其收取的费用,无论是由职工自行支付还是由原企业支付,都应该纳税。

  所以从纳税成本角度考虑,将食堂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可取。但有的企业为了提升职工食堂服务档次和服务质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积极性,客观上又需要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xx]8号)等关于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一定数量的富余人员,成立产权清晰、产权主体逐渐多元化的独立核算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可在三年内兔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吸纳一定数量的下岗人员,享受三年内定额减免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等优惠政策。

  二、食堂对外承包经营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纳税的问题。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无疑的,那么营业税呢?曾有这样一个税收筹划案例:某企业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为使收取的承包费不交营业税,经某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建议承包人不领取营业执照。其筹划依据是《关于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8号)文。根据该文件,企业将资产承包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经营,只提供门面等而不提品、资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等,如果承包者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而不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但是,这种政策后来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6号)文,企业将资产出租并收取承租费,是否属于内部分配行为而不缴纳营业税,必须看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判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财税[20xx]16号文的三个条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上述方案,尽管承包方不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承包方的经营收支末纳入出包方会计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免交收取承包费的营业税,并且对承包方包括税收在内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见风险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筹划方案其实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食堂承包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职工食堂无论是否承包,都涉及到营业税和所得税,差别只在于纳税义务人可能会不同。承包前,主要视食堂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分别以企业或食堂自身为纳税义务人;承包后,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应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末办理营业执照,且其经营收支纳入企业或食堂的会计核算,则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与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对内、外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也与承包前的确认原则一样;如果承包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对内、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这里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来说,所谓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并不是说以承包人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而是以其举办的实体即食堂为纳税义务人,个人一般只就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个人承包后,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且该个人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那么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作为个人非独立性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个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与企业不具有雇佣性质,则其取得的所得就属于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这时个人应就其所得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也不能以工资单作为支付个人费用的原始凭证,而必须以个人在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的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

  这里出包方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以承包方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出包方也应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包方对承包方的纳税义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食堂采购中入帐票据的考虑

  食堂采购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采购对象和采购地点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源自我国目前农贸市场管理上的操作方法和国民的税法意识。目前的农贸市场税费管理,以代征员的授权执法为主,税源征收手段以定额缴纳为主,虽然也设有代开票的机构,但是实际操作性不强。

  从业者(卖方)文化层次不高发票意识非常淡薄,主动提供发票根本不可能;采购方受传统市场交易习惯影响,主动索要发票也很少见;税收管理者的观念认为税款入库是最本位的结果,又由于此类市场单笔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交易次数频繁,开具发票人工成本也较大。所以食堂采购的大部分没有正规发票可以入帐。

食堂承包工作计划2

  学校饮食卫生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等地是学生集体用餐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养成的重要阵地。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及省、吉林市关于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及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以教育书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回收管理、分批改造、梯次发展、整体升级为目标,集中整顿学校饮食服务从业秩序,全面改善学校饮食卫生条件,加强和改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饮食卫生管理,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的饮食服务,促进学校饮食卫生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1.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承担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加强监控与指导。各学校要明确饮食卫生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校长(园长)为饮食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尽其责,保证各个岗位职责明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要全力支持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顺利完成学校食堂、食杂店、饮用水源等建设和整改任务。

  2.全面整顿学校食堂、食杂店,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学校开办食堂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信誉度至少达到至少C级的方可开办。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予以关闭;对信誉度未达到C级标准的学校食堂,必须限期改造达标。

  对公办学校开办的食堂,市教育局要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全市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向上争取一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学校借贷一部分、职工集资一部分等多种途径,积极筹措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学校食堂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对学生需要就餐,但学校未开办食堂的,学校要为带餐学生提供热餐服务,并保证卫生安全;对学生在校外就餐的,要加强登记、管理和安全教育。

  学校内部开办食杂店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校食杂店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食杂店出售过期的及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严禁出售无同批卫生检验报告单的以豆类、肉类等为主要原料的包装小食品;坚决清理各类“三无”及过期、变质食品。

  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校食堂、食杂店严禁对外承包。对承包合同到期的食堂、食杂店,学校要坚决收回自行管理;对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采取终止合同、协议补偿的方式限期终止承包关系。

  市教育局要结合此次学校食堂的改造、回收工作,协调物价等部门研究解决学校食堂收费管理等问题,争取统一学生就餐收费标准;建立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审计制度,在保证学生就餐营养、便捷、安全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3.加强学校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学生饮水安全。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自备水源(指为解决学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自备水源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水源管理工作。用水塔、蓄水池进行二次供水的,必须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用自备水井供水的,要定期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水质检测,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学校,应保证供水单位“五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俱全;同时,要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做好消毒记录。

  4.对校园周边餐饮业、食杂店等实施有效监管,营造良好的食品卫生环境和育人环境。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业、食杂店等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和卫生常识教育,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绝到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对长期在校外就餐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学生就餐摊点进行跟踪、走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在家庭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业户的从业标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其统一列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象。

  三、措施及要求

  1.依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吉林市关于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饮食卫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促进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建立从业人员“双证”准入制度。即学校饮食工作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健康证;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常识和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未同时取得“双证”的不准从事学校饮食服务工作。

  建立食品采购运输、保管存储、加工制作、分餐销售、消毒保洁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制度执行责任人,并严格检查,保证落实到位。

  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禁止非管理人员随意接近饮用水源,防止污染、投毒等事件的发生。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学校要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全力配合卫生机构救治病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的要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要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重点工作目标督导评估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制定学校饮食卫生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等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2.加大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联合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检查工作中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对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3.明确学校食堂、食杂店改造、回收时限,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学校食堂整改工作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步进行。凡能经过简单装修、改造即可达标的,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今年寒假结束前必须全部达标;改造任务量较大,需要破土或者建筑施工的,务于20xx年暑假结束前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凡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食杂店,能够协商回收的,应当立即回收;不能立即回收的,合同到期一个,回收一个。截止到20xx年暑假结束,公办学校开办的食堂、食杂店要全部回收。

  市教育局要制定公办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改造、回收计划,将任务指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卫生部门要做好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整改指导和达标验收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提高规划审批效率,依法减免相关费用,严禁增加学校负担。对存在吃、拿、卡、要和干扰饮食卫生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切实做好食堂、食杂店改造、回收期间的管理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

  此次学校食堂、食杂店的改造、回收工作,本着“改造不受承包影响,管理不受整改影响”的原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具体负责实施,严禁学校转移改造责任或继续对外变相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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