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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的借款合同

时间:2024-03-06 15:50:37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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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的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贷的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网贷的借款合同

网贷的借款合同1

  编号: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企业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循环借款客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客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可以延长,双方应另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年。

  2.4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的提款为以下第

  (1)承诺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额度内随时提款,随时还款。(遇到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2)有条件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客度内随时申请提款,但由贷款人根据其信贷资金配置许可条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和放款时间。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借款利率以其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项依此类推。

  (3)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月)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或 (加/减/零)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确定:

  A、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B、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4)其他: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3.4 除利息外,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按照本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一次性或分次和贷款人收取, 费率按年费度3‰-5‰确定,或按协议收取。

  3.5 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贷款人营业网点。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取措款。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也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提前还款,除最后一笔还款外,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7.2 本合同项上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另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 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月利息期结整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提取借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且担保额度是值。

  (3)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取借款的,其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对于有条件循环提款,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对于承诺性循环提款,月末最后一天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的,可配置信贷资金是指贷款人根据国家相关信贷政策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领域可投放的信贷规模。

网贷的借款合同2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借款金额、种类、用途与期限

  第1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借款种类为:A、流动资金贷款;B、项目贷款;C、按揭贷款;D、其他;借款用途为:。

  第2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借款利率及调整

  第3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种方式;

  (1)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在贷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做调整。

  (2)浮动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月利率为,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以下称上浮比例),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标准为:调整后基准利率×上浮比例。

  第4条甲方逾期还款或挪用借款按一下方式处理:

  (1)借款如发生逾期,乙方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2)借款如发生挪用,乙方从挪用之日起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罚息为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较高的罚息计收。

  (4)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5)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逾期借款罚息及/或挪用借款罚息随之调整。计收罚息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

  第5条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第6条第5条所列条件全部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个

  工作日内放款。

  第7条乙方将贷款放至下列第( )种账户;

  (1)甲方以个人名义在委托银行( )开立存款账户,账号为的账户。

  (2)甲方指定的户名为:,账号为:

  开户行为:的账户为放款账户。

  第8条贷款一旦付至甲方,既视为贷款已被甲方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贷款的偿还

  第9条甲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偿还贷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

  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共期。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共期。

  第10条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时,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11条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第12条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承诺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13条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日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展期后还款的方式、利息的计算及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14条甲方可选择下列第种还款方式清偿贷款:

  (1)甲方以第7条约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银行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2)甲方直接在乙方的财务处以现金或支票等方式办理还款手续。

  (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15条采用第14条第一种还款方式时:

  (1)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甲方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扔使用原账户。

  (3)甲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第五章甲方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16条本合同项下甲方借款及所涉及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17条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5)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六章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18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9条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甲方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20条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1条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22条甲方应遵循乙方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

  第23条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至少提前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1)出售、出租、出借、赠与、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或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

  (3)甲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

  (4)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还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6)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7)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4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25条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XX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26条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章提前还款

  第27条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的方式、利息的计算及还款期限等内容。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帐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28条甲方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第十章担保

  第29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还,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第项担保;

  (1)保证(详见编号为《保证合同》);

  (2)抵押(详见编号为《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编号为《质押合同》);

  (4)其它:。

  第30条如有必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本合同的执行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且乙方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一章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31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且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条约定使用贷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息;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叁天以上(包含本数)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5)担保人未能完全、适当履行担保合同的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质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乙方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等情况)。

  (6)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事件。

  第32条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乙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十二章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3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34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35条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36条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37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通知与送达

  第38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责任。

  第39条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或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1)如为信函,已挂号寄出或投邮日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时即为送达之时;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章其他

  第40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41条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或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1)甲方:

  (2)乙方:

  (3)甲、乙双方按承担。

  第42条《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约定的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43条在担保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且乙方有转委托权。

  第44条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乙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第45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以上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46条

  第47条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网贷的借款合同3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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