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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24 07:56:57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锦集6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租赁合同[锦集6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更好提高单位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县城xx中路汽车站运达商场靠车站东大门一间面积为82.5平方米的临街门面租赁给乙方,作xx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年租金x万元整,乙方于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当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xxx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0.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甲方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的水电管理办理。因甲方责任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损失,甲方按全年租金总额0.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正常维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其室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门窗)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十、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还也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违约,除退还押金外另赔偿违约金xxx元,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x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市x街道小区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

  乙方:x

  x年月x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

  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根据(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

  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龋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设备租赁经营合同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租赁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

  管理编号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计时器 读数 数量 设备 状况

  第二条 使用地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 方将设备完好地交给甲方并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 在本合同期满一月前预订、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

  2.甲方为租赁设备配备操作司机 名(机长),工资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负责安排操作司机的食宿。

  3.租赁期间,甲方操作人员由乙方统一指挥,甲方人员不得违反,但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的指令,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同时甲方操作人员要积极与乙方配合,尽可能通过其它方法完成施工任务;确因甲方操作人员不服从乙方正确、合理指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设备操作人员。

  4.工作签证,有计时器的按计时器每月进行一次时间签认。无计时器的设备,每天的作业时间由乙方指定授权工作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机长)在时间签证单上共同签字生效。时间签证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利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在工作时间签证单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5.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它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或转移使用地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 按月:每月租赁费 元(大写: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

  2) 按工程量:每 m3 (工程量)计租赁费 元(大写: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一个台班(不超过8 小时),每月工作25个台班,每月工作 小时为计费基数。非甲方因素造成月工作小时不足 小时,其租赁费按 小时计收。因乙方工作所需,而甲方设备性能又能满足需要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超时费按 元/小时计。

  3.若甲方设备月完好时间不足25天,本月结算按扣除总停机天数后的产值与实际工作小时数的产值两者中取较大者结算。

  4.乙方必须在当月预付下个月的租赁费,甲方指定收取租赁费的单位名称为: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租赁公司。

  汇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汇款单备注栏注: 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款

  第六条 保证金及租赁设备进出场费的承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 元(大写:元人民币整),及出场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共计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设备出场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设备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租赁设备使用期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出场时,乙方只负责与进场相同运距的费用);租赁设备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上,乙方负责设备进场费,甲方负责设备出场费。

  第七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租赁设备的交付地点为甲方设备所在地。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单交给甲方。

  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 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 ,甲方从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如果甲方在租赁期想卖此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不想买,应无条件办理退房手续,房租多退少补。

  第三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一个年租金为 元( 整 ),每年支付一次,每次交付房租需提前壹个月,不得拖欠房租。

  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押金 元( 整 ),由乙方在 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待租赁期满,甲方须根据房屋交付的损害情况将押金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及双方义务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但乙方必须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进行装修。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但人为的情况除外。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使房屋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如一方因自身的原因欲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费、闭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交纳方式时间按行

  业标准交纳(乙方入住,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应核对水表、电表的数字,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屋内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

  第六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

  同,收回房屋,不退回房租和押金。

  1、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转借的;

  2、 乙方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 乙方擅自将房屋当职工宿舍。

  4、 乙方拖欠租金一个月的;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时间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案例】:

  某日,A客户携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找到笔者。A客户租赁B商务大厦约300平方米办公面积,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务大厦发来书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A客户向B商务大厦赔偿剩余租赁年限对应的房屋租金作为赔偿。A客户前来咨询的时候,已经从B商务大厦搬出,并且A此前租赁的场地已由B商务大厦租赁给他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A客户和B商务大厦对于合同提前解除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确实是“合同解除后的剩余租赁年限所对应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后、剩余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赁期间的租金。这是一种典型的以“预期可得利益”计算解除合同损失赔偿的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客户需要支付巨额赔偿。但是,这条约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虽然A客户违约在先,但目前B商务大厦在A客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已经收回了A客户承租的场地,并继续收取租金;如果让A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把还没有使用的、剩余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B商务大厦,这就意味着B商务大厦因为A客户的违约行为,获得了在剩余租期内收取双倍租金的权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合同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像本案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A客户是否必须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损害赔偿?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设计上看,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使合同双方当事人达到订约前的状态。这种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对于未来的'权利不得提前实现。因为,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非违约方的救济途径并不仅限于“解除合同”一种,非违约方亦可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两种不同的选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非违约方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继续享受合同权利,获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违约方选择了“解除合同”,则意味着非违约方自行终止了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无论是合同的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对于合同终止后剩余履行期间所对应的权利,都已无权享有,因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经终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获取未来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后”的。

  其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在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也不应再支持非违约方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初衷,多是为了重新与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获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机会,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是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自己做出的选择。如果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获得新的订立合同机会的同时,还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额外获取合同利益,这就意味着在同一合同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可以获取双份利益,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从这一点而言,合同解除与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是不应并存的。

  二、合同双方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并不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对于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做出灵活约定。在本案所涉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已作出书面约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抗上述书面约定?

  合同可以“设权”,但这种权利的设置,应当以法律为准,不应突破法律的原则。诚然,《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否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同时支持合同解除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对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而言,显然是额外获得了利益,对于违约方而言是不公平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其合同地位是相对弱势的;在发生欠付租金的情况后,出租方已收回租赁场地,且转租给他人。虽然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有书面约定,但笔者认为,合同约定应当有法律基础作支撑。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约方因违约方行为获得了额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权利给予干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是不违反法律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的。

  本案后经双方协商不成,B商务大厦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人民币100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解,最终以A客户支付人民币15万元赔偿调解结案。

  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下的合同条款不执行?难道合同白订了吗?在此要提醒大家,订立民事合同,确实鼓励合同双方进行相对自由的约定,但合同约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则,“签字画押”只是完成合同订立行为的方式,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最终还是要由法律来评价。因此,并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在签字盖章后都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签订大额商务合同时,预先对于合同条款进行设计,其实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