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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3-10-16 13:30:09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公司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 亩饲草料土地(荒废土地) 亩,乙方经过建设所有养殖棚圈基本完工,划拨土地证等手续正在办理中,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局给乙方养殖建设用地期限50年。乙方为了提高土地种养殖的生产效率,改变传统陈旧的农牧业形式,促进经济发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同意乙方将改造后的位于乌拉特前旗苏独仑农场 亩荒地,全部以转包方式交由乙方耕种(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甲方保证该 亩土地及承包给乙方的土地甲方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甲方1000亩土地方位如下:东至: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 南至:____

  甲方承包乙方 亩土地方位如下:东至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 南至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四至界限依据图纸,双方各持一份。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养殖业、苗木种植、繁殖、培育、肉羊加工等____。

  2.承包形式: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乙方承包金以下方式给付:依据双方合同,乙方为甲方进行四通一平费用由乙方已经承担,甲方补偿四通一平80%。此费用经过甲乙双方核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元)。乙方以此费用作为一次支付甲方 年承包费。

  五、 地上物的处置

  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的全部电力设施(包括变压器、电杆、线路等)、水力设施(包括机井、地埋管道系统等)、地上房屋及种植的地上物(农作物、苗木等)的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对其所有的设施和设备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及甲方的村民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则视为违约。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并保证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开发的权利。

  2.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要求乙方再支付承包金,否则视为违约。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否则赔偿一切损失。

  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上年正常耕地收益的十倍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5、全部电力设施通电、水力设施出水后,甲方即认可乙方的设施设备符合利用条件,合同期内的全部公共部分电力设施、水力设施的维修、维护、更换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及开发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全部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所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并根据需要种植部分林木分割土地已达到防风防沙效果。

  5、乙方合同期满,所有土地及其他乙方建设的电力水利设施建设的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整理出的`土地也全部归还甲方所有。地上苗木乙方有权出卖。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国家机关干涉或村民阻拦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甲方无条件退换乙方全部投入(包括羊场建设资金及其他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土地相关补偿费用甲乙各50%,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作价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当时市场价。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合同,除全部返还承包款外还应承担羊场建设资金及其他一切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除全部返还承包款外还应承担羊场建设资金及其他一切损失。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当时评估价值的十倍,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

  甲方(发包村组):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乙方(承包户主):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家庭经营。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体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共 人,名单为:

  注:地类栏是基本农田的填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填一般耕地,水田同时注明。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

  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七、承包地流转

  乙方转包、出租、互换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间以土地入股合作,均应告知甲方,转让承包地应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应报甲方备案。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转让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转出承包地,仍应履行本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用途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用于种植。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三、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租金支付方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当天,乙方将次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甲方,由甲方支付农户,此后从 年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年 月 日之前乙方一次性将次年租金支付给甲方代表同意的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支付给甲方及农户或直接支付给甲方。若乙方超过约定时间15日没有支付次年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调解本村组和其它承包户与乙方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使用。甲方无偿提供现有的机耕道、公路、电力设施、沟渠设施等基础给乙方使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乙方在承包期限内,由乙方自由种植经营,甲方无权干涉。

  2、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按相关规定交纳合同信用保证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愿将坐落在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乌陶公路西100米处村集体75亩土地包给乙方使用。

  二、转让期从20xx年9月19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乙方与五星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办理承包的相关事宜。

  三、经双方协商,乙方一次性给五星村村委会承包费 元(¥ 元)并且乙方与村民小组直接建立相应的土地经营承包关系。

  四、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

  2、乙方依法享有转让土地、使用收益等,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

  3、本转让土地被征用、占用时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地上补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处理解决,地面、地表财产归乙方所有。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5、乙方必须在土地经营过程中(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甲方必须协助乙方疏通各部门关系(养殖大棚)。

  6、承包期满后,在国家政策允许下,甲方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包给乙方,若甲方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则甲方必须补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投入的资金,经评估赔偿后方可收回土地经营权。

  7、在受让土地上,且有生产经营权,有权享受承包期内,国家和地方所给的`政策。

  8、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土地(荒地、碱地)进行有效改造。

  五、承包土地纠纷办法:

  承包期内如双方发生纠纷,先由村镇两级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的,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A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B不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的。

  七、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土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承包合同应以原发包单位同意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5

  甲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土地(转包方):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

  为了埁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利,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一、甲方沿河陈组将承包土地面积,亩成方成遍能灌能排优质土地甲方农户口粮地应统一划遍,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自年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1、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期承包地流转给乙方承包经营农业生产,不得在所流转土地上开挖池塘,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2、旱地由甲方平整后交给乙方承包地,承包费另计,农户转让给乙方承包地在合同不得任意退出。

  3、农户转让给乙方后留作口粮田的承包地,如农户在乙方承包期间内中途继续流转承包地时,乙方应于以接受承包。

  4、甲方流转土地埂边农户不得栽树,现有埂边树,离田2米以内,农户应自行砍伐,不得影响乙方农作物生长。

  5、沿河陈村现有水面和农田有利益相关的不能作种值和养殖用途。四、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时间1、承包地流转承包费用现金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承包费,每市亩按计算,籼稻粮价上涨到壹元陆角时,每亩加承包费捌拾元,粮价低于壹元时,每亩降捌拾元,粮价到贰元时每亩再加捌拾元承包费,国家政策性粮补,归甲方所得,国家对种植大户的补贴资金由乙方所得。

  2、乙方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付清下一次流转承包费。

  五、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收取承包流转费,按照合同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收割前交每亩100元预付款,待水稻收完一次性付清下年承包费,如不能继续承包预交款不再退还。

  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各农户养殖不能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3、甲方将提水电站转交给乙方使用,机台机电设备现在不完整的由甲方负责交付乙方使用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自行维修,维修费自理,承包期结束后,机台和电机等设备完好无损交给甲方,

  4、甲乙双方要遵守村规民约,不要无故滋事、闹事,给双方带来损失,各农户养殖不能给乙方造成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乙方在新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流转承包合同未到期,乙方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性开发利用土地,乙方只能有权获得土地青苗补偿费,土地及其它补偿费归甲方所得。

  2、义务:乙方在国家政策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承包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承包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甲方任意收回土地和无理闹事的,水田打不上水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镇农经站一份,土地流转交晚中心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护,本合同未尺事宜,由甲乙双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村民组长)签字盖章:乙方:

  签证单位:(盖章)

  甲方:各农户签字盖章: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6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为发展农业经济,经四组全体村民协商同意将地亩,承包给从事经营,双方合同如下:

  一、沟口村四组全体村民及法人代表(简称甲方)村村民法人代表(简称乙方)

  二、甲方同意将亩土地自__年__月__日起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从事农业经营,承包期为年。

  三、乙方同意自承包期开始,每年付给甲方每亩小麦斤(折每年九月份小麦市场收购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一年一清,先付款后种地,每年九月底前付清。

  四、承包期间,国家补助给农民的优惠政策由甲方享受,如综合直补、粮农补贴等。如在承包期间国家有重大工程或其它建设各种优惠政策及赔偿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干涉,水利设施出故障乙方自行处理。

  五、承包期间,甲方不得以地主身份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乙方所用务工人员甲方人员可优先但应遵守乙方一切规章制度。

  六、承包期间,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无权私自更改和终止合同,否则应付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本合同期满,应把本块土地一切建筑物及杂物清理干净,把土地恢复原状,水利设施完好齐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给甲方(如乙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给村委存档,其余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村委会:

  __年__月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订约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8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1、承包地位置:

  2、承包地面积:

  二、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作用期间必须保持田块原形。

  三、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捌佰圆整,合同期间 年内承包价格不变。另外第一年先預付土地复耕押金 元一亩,此款共计 元,由经联社负责管理。

  2、每年 月 日前期间一周内,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如乙方要求续续承包土地,可享受优先承包权,由甲乙双方协商合同事宜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随意破坏乙方的农作物等财产。乙方可以建设住宿房。

  3、合同期满后乙方负责整理田园,甲方必须退加每亩300元复耕的押金费,恢复田园平整。

  4、合同期间,严禁非法种拉严令禁止的药种等,如发现,甲方可按违约,收回土地土地经营权,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严办。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合同有不足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和乙方如有中止,按照每年承包金偿还至期满。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章)

  甲方地址:

  乙方:(签字)

  乙方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9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0

  甲方:__地址:__电话:__身份证号:

  乙方:__地址:__电话:__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一、承包土地:十团十连河,面积85.4亩。

  二、承包期限:20__年,即20__年3月——320__年3月。

  三、承包费用交纳方式:20__年3月—20__年不上交,但需交押金2万元,于合同签定之日起交清。20__年—20__年每年每亩上缴25公斤棉花。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承包方式: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按规定处理。

  六、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权将土地另包他人,如有此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除按约定缴纳承包费外,加倍赔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包,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1

  合同编号:

  出让方(甲方)乡(镇)村组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地址: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要求,要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地块,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机制,切实维护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特签订下列条款,并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签证,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土地流转方式

  二、土地流转用途

  三、土地流转时限:

  转让时间在不超过第二轮延包剩余时限的基础上,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土地(水面)市亩转让给乙方,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转让费元,共计每年应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或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公斤,共计每年应付公斤。因市场因素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经双方协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六、流转土地现状

  1、土地性质:

  2、坐落方位:用简易图示标明四方边界(附在合同后)。

  七、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有权对受让方的土地使用范围做出限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义务:协助受让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村(组)内用水、用电、道路方面的事宜;不得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具有生产经营权、经营管理权、产品处理权和收益权。

  2、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付土地流转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不得使其荒芜;流转到期后要恢复流转土地的原状,保证复耕;受让方将承包方式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同意,并具备相应手续报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流转。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②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间内确需实行“小调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但绝对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只能将土地流转费在土地转出方内部成员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土地流转后继续享受国家政策性补助的政策不变(粮食直补和退耕还林补助),其补助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分配。

  2、其他未经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

  出让方因非法干预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让方受到损失的',出让方应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出让方赔偿经济损失。

  ①不按约交付土地流转费的;

  ②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③不服从国家建设规划用地的;

  ④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和《___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仍有异议,则到县级农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一式四份,出让方、受让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合同文件有成都是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

  出让方(甲方) (签章)

  受让方(乙方)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户主或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证机关(签章见证经办人(签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充分利用原 红砖厂及老河道土地,落实承包经营的长效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经 镇党委政府班子会仪研究,同意给乙方承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提供位于 等经济合作社竹林地(原红砖厂土地及老河道土地)给乙方承包经营,林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属于 镇。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方位如下: 东至: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土地座落及四至详见另附 镇规划所绘制的平面图,该平面图要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为确保承包范围的界址不受争议,乙方应在现有界址沿线砌砖墙为界,可委托甲方施工,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权属争议纠纷,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共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交给甲方每亩承包款 万元,按承包面积 亩计,乙方应交给甲方总承包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上述承包费已含所有补偿款。

  交付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预承包款 万元,余款(¥ )在签订合同后 个月内付清。收款后,由甲方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6. 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甲方与现有养鸡经营户的承包合同至20xx年12月31日期满,原合同规定应上交给甲方的承包款(自20xx年起至20xx年)移交给乙方收取,并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交由乙方经营使用。

  7.该土地范围内有建设用地 亩(原红砖厂),如乙方需改变土地用途,应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批及投资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承包款。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梅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面积:甲方将承包经营的亩,出租给乙方从事种植使用,土地面积按照甲方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

  二、出租期限:出租期限为年,即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始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乙方每年每亩支付给甲方租金元(大写:元整),上级政府小麦直补等各项补贴款归方,上级政府补贴的化肥农药归乙方,如果遭受自然灾害,上级政府的'灾害补贴归乙方。乙方应在每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一年全年的租金。

  四、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拥有土地所有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出租土地。

  2.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种植使用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

  3.乙方和甲方达成租用合同并按照约定履交租金后,方拥有在该租赁土地上种植国家、地方政府、村委、邻墒允许种植的农作物及种植权,在该土地上不得种植非农作物及作为他用。

  4.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土地租赁期间具有种植使用权及收益权、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乙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乙方须自行承担灾害、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风险和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地方政府、村委有政策方面变更时,甲乙双方均要无条件服从其变更,变更过程及手续由甲方全权处理。如有变更补贴,据支付租金期限(三项)按下述第六项执行。

  五、出租合同到期:在同等租赁价格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协商提前续签合同;乙方如若退出租赁,乙方则应在租用期限终止日前30天通知甲方,并在终止日前:清理干净地上附着物、保持土地原貌,保证供水排灌系统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负担清理、修复费用或赔偿。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因国家征用或修路占用合同约定土地,地上作物补偿归乙方,土地占用补偿归甲方,面积按照乙方本合同所租用的亩数面积计算。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第三项约定金额及物品,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营损失时,违约方应增加赔偿金,不足一年时,按照一年计算。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转租,如乙方因各种原因失去种植使用能力,导致本合同约定面积土地的荒芜,甲方拥有无条件解除合同权利。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履行第三项后,双方则要共同遵守上述八项约定权利、责任和义务。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姓名:

  姓名:

  电话:

  电话: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4

  甲方(承包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状况:甲方出租的承包土地是甲方在 年 月 日同**县**镇磨**村签订的为期 年的承包土地。该承包土地的用途为农业耕地,其坐落位置:

  二、甲方出租的土地面积为 亩。甲方出租土地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费用按年按亩计算,每亩每年 元。

  亩 年,共计 元,一次性付款。国家政策向甲方发放的各项补贴款由 方所有。国家或政府交通有关部门占用耕地时政府发放的'补偿由甲方所有。

  四、在承租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性能,改变土壤结构。

  五、本协议签字后由甲方到村委会办理备案手续。

  六、本协议届满时,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权,出租期限及费用届时再另行约定。

  七、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如果一方解除本协议,就得向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村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 。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 。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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