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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2-10-22 06:21:38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民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民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丧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劳动报酬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为了换取对土地使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须分摊原来由集体承担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分配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根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到户,由农户在承担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承担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民有权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使用权拍卖。为鼓励农民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民。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定经济目的,直接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根据,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实际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在于论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分配,农户无权直接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彩。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户不再仅仅提供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足土地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承担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使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陆续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尊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强的轨迹。

  第二,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所有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根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所有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强烈的公法干预色彩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确实有一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单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具体构成上。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根据该理论,对复杂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概念暂时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民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使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实际上,承包方的使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然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民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然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取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所有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实际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分配顺序,而没有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农民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事实上,很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民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态度,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使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分配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背村民意愿的情况外,多数情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究竟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含糊。这直接导致两个后果:第一,本来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到底是哪一级农民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机。少数干部凭借集体所有权,或任意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或任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重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民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平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农民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民人口,当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民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农村土地的分配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民的耕地面积本来就已经非常有限,如果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继续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赖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民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决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任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数情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许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犯。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陆续到来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讨论,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排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需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具体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需要灵活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较强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第二、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适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殊的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具体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所有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农民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我认为,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没有天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民集体的授权,可以被委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如果法律不尊重农民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直接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所有者对所有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的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民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第二,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具体的分配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民集体的成员权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如果农民集体以外的人与参与农村土地的分配,无形中与本农民集体的成员争夺本来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容易加剧人地矛盾。但毕竟农民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决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情况,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民最为关注的问题,假若允许土地转让、抵押,容易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第二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那里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强烈。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一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可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所有,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赋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使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安全。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须对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变化。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原因的减少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改变。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一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鉴。第二,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至于具体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情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继续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轻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情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一定数额和迟延时间达到一定期间,使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民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矛盾,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土地概况

  本幅土面积 亩,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承包经营权年限 年,目前还有 年。

  第二条 流转方式

  甲方采取 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第三条 流转期限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流转价款及付款方式

  1、流转土地价款总计 元(折合每亩 元)。

  2、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 元。

  3、其余款项乙方同意每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4、如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相应损失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从补偿款中扣除。

  第五条 土地交付与回收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回甲方。

  3、本土地流转合同终止后,原土地上新建附着建筑物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 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② 归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补偿乙方;

  ③ 由乙方按时拆除,恢复原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和补偿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土地。

  2、协助和监督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 合理、环保正常使用土地,协助解决该土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得将该土地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流转。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置权。

  2、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用及补偿费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流转。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视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辖区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 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各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镇____村____组的_______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

  面积

  四至界限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合计(大写)亩(小写)亩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共______元(大写:);

  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价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4.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6.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7.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8.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总额的___%承担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3.因变更或解除本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章):鉴证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

  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严密。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文本自20xx年1月起使用。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以____(承包、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位于____县(市、区)____乡(镇、街道)____村___组的承包土地(其中水田___亩、山林___亩、水面___亩、旱地___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具体情况见下表)。

  第三条流转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该土地以_______(承包、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方式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使用性质用于非农建设。

  第五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甲方保证土地流转期限在其承包期限之内。

  第六条双方以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款。

  (一)流转土地单价为每年每亩______元,合计________元。

  (二)第一年流转土地单价为每亩______元,以后每年递增____%。

  (三)第一年流转土地单价为每亩____元,以后每年流转土地单价按每百斤(水稻、棉花、油菜等)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的调整进行调整。

  (四)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流转土地价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支付。

  (一)一次性支付: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二)分期支付:乙方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转土地价款,以后每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该年度流转土地价款。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元定金,定金在乙方依约支付流转土地价款时返还或充作流转土地价款。乙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将流转土地交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其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真实、有效。

  (三)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等,甲方不得干预。

  (四)流转期内,乙方应当依法保护流转土地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损害流转土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流转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流转土地再次流转,不得将流转土地进行抵押和抵偿债务。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归甲方所有;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在____日内拆除,恢复原状,甲方不作补偿。

  (七)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土地达到出让时流转土地的等级和质量。流转土地交还时,双方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流转土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逾期达__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逾期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逾期达_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乙方改变流转土地使用性质的。

  2.乙方从事掠夺性经营,造成流转土地永久性损害的。

  3.乙方在取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抛荒流转土地达到___月的。

  (四)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流转期限截止日晚于甲方承包期限截止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市(州)人民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的方位:。流转的面积约为亩,实际丈量面积为。流转方式为出租。

  二、流转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流转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转包的租金为每亩

  四、协议签订以后,每个月租金一付,必须在第一个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不得干预乙方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3、协助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土地农户的关系。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按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

  3、乙方必须按时付给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时支付,每月按租金总额2%支付滞纳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流转期内,如流转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2、流转期内,乙方投资形成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乙方的经营性补偿,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签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九、纠纷解决办法流转期内,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纠纷,甲方要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6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标的

  土地名称

  坐落

  块数

  面积(亩)

  备注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花园村五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包期限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价格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元人民币。

  四、转包付款

  签订合时转包金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7

  合同编号:

  甲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等地共 亩,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 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臵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其他约定

  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年 月 鉴证单位:(签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8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土地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和解决村民就业。经甲乙丙三方商议一致,订立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乡村的荒地林地(以附图所示土地面积范围界址为准)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旅游农业综合开发。发展旅游观光,种植林业绿化苗木花卉等森林资源开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步道临时观关设施建设。

  三承包期限为永久性承包。

  四承包期承费及支付方式: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承包期承包费27300元每亩,甲方按本合同标准和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因乙方支付的承包费标准为国家征地补偿甲方应获得的费用标准,如承包期内遇国家征收该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如承包期内乙方该项目征地,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视为应支付甲方的征地补偿费。

  五乙方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由甲方在20_年月日前自行收割完毕,不收割的视为放弃,乙方可自行处置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承包土地上村民种植的林木,乙方可按国家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收购,商议不成的`由村民在20_年月日前自行处置,过期后视为放弃归乙方无偿占有;承包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由村民在20_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负责拆除;承包土地上的农业相关设施由乙方使用(使用费已包含在承包费中);承包土地上原土地承包权流程关系,由原承包人在20_年月日前解除,并将承包权交付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保证乙方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4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赔偿因违反本承包合同,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占有使用和经营管理土地及土地上的资源,自主经营和享有收益,享有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所有权。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三)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八承包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合同承包期间到期变更的,甲方应保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乙方承包使用。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及法律规定义务造成乙方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支付乙方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已完成投资额及给乙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乙方违反本承包合同应支付承包期内应付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及给甲方和原承包经营权人实际损失。

  十丙方保证监督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负责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产生的各项纠纷;保证乙方按本村其他村民同等条件和待遇用水用电和其他共同设施资源优惠政策。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9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情况

  林地名称(小地名) ,座落 乡(镇) 村 组,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 亩(大写)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图(附件1)

  二、流转期限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它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二)发包方、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四)如乙方对现有林木进行低产林改造,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归还给甲方。

  (五)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乙方不得改变承包地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在承包期内,在承包范围内外的甲方原有的水、电设施、灌溉及交通道路设施,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原有设施不足,甲方要做好辖区内的村民工作,同意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开通道路,修筑灌溉设施,构建临时住宿、办公用房和其他养殖棚舍,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将承包林地转包或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抵押融资等经营活动,但必须告知甲方。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九)甲方要协助乙方申办林权登记手续和采伐申请手续等,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承包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该林地,必须在期满前60天内用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林地的林木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天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合同期满时,承包林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流转林地上原有的林木出售给乙方的,价格 元。合计 元。(一)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 .详见收条(附件4)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100000.

  (二)如违约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损失额的100%.

  七、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生效。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林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之日起生效。

  (二)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林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承包方)(受让方)

  地址:地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0

  甲方(发包方)

  村集体名称: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________【招标/投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土地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的集体土地共计_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土地为甲方集体土地,性质为_______________【耕地、荒山、荒滩、林地】。

  土地四至为: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价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___中方式:

  (1)乙方在合同签订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款;

  (2)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分______次支付完毕,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应当在合同签订________日内交付;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独立的经营权,______【允许/不允许】进行转包;

  2、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除乙方缴纳承包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3、乙方应当按时缴纳承包款;

  4、乙方承包土地后应积极管理,非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款;

  2、乙方将土地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应尊重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土地上的经营成果归乙方所有;

  4、甲方保证该土地的界限、四至且与他人无任何争议,保证该土地不存在抵押、债权债务关系。如因此发生纠纷,甲方应当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不得重复发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退换土地承包款;对乙方的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一次性给付给乙方。

  2、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承包款;乙方承包款未缴足的,应当在合同解除________日内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他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逾期利益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_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食堂经营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餐具及住宿。水、电、燃料由乙方自行负责。

  2、 厂房清洁用品由乙方负责添置,费用由乙言支付。

  3、 承包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含试用期一个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 甲方应对乙方的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不良之处。

  3、 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对结员工的教育。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磁的环境和卫生标准,严禁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2、 未经允许,乙方厨房员工不得私自携带甲方物品离开,违者将按甲方规章处罚。

  3、 乙方必须保持形象、做好餐厅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餐具必须消毒,甲方可随进检查,并可要求乙方整改。

  4、 厨房及餐厅的残渣和垃圾倒在甲方指定的地方,不得乱倒。

  5、 乙方要定期清理和疏通厨房的排水沟,厨房、餐厅范围内外的卫生应由乙方负责。保证卫生整洁。

  6、 乙方必须每个周未提供下个星期的菜单以供甲方监督。

  7、 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且在工作间穿戴统一服装。

  8、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当使用厨房的各项设施,因乙方不当操作成意外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9、 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均由乙方负责。

  10、 督促厨房员工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及厂规厂纪,未经许可不得轻易进入厂方各区。

  二、伙食标准

  早餐____元;中餐____元。标准为____大荤、____素菜。晚餐元,标准为____大荤、____小荤、____素菜。汤、米饭自助。夜宵____元。

  三、结算方式

  1、 就餐方式实行定餐制。乙方按甲方每天提供实际用餐人数代餐,甲方提前一天提供就餐人数,并以此作为计算每月餐费的凭证(或由乙方提供餐卡,由甲方进行发放并以餐卡作为就餐依据和结帐依据)。

  2、 乙方垫付伙食费______月,甲、乙双方每月_____日为结帐日甲方收到乙方的票据后在5天内一次性结清乙方的所有有关款项。

  四、违约方式

  1、 固乙方提供不洁食物造成甲方人员中毒的,经相关部门鉴一,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甲方未按时结清乙方账款的,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3、 如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引起员工不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如乙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 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都就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协商。如未按规定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垫付的伙食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自双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本着诚信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甲乙双方就更好完成分站运营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更好的运营分站首次支付____________元 ,用于创建分站网站的空间、域名、制作、维护费用。以后每年支付______元/年 作为分站运营服务费。

  2.乙方享有分站的管理权,按照总站风格的原则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内容。

  3.乙方享有分站的____________呼叫注册会员的年服务费及充值卡收益以外的分站收益独享权。例如广告费、赞助费等。

  4.乙方不得利用分站名义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注:删除分站与_________呼叫中心相关的内容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帮助乙方申请分站空间、域名,负责分站的程序、界面制作,负责分站后期维护。所有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善自修改分站与____________呼叫中心不相关的内容,不得利用分站的名义从事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

  3.乙方有大量修改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一个修改文档,有方便高效率的完成修改。

  三、违约责任:总体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1.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甲方、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属违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此合同是在双方签定分站代理合同后的一个补充合同。没有签字分站代理合同之前是无效的。

  五、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的有效期为两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贰日内汇款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八、公司不收现金,请按公司指定账号汇款,否则出现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对公帐号(两日内到帐) :______________快速帐号(即时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1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农村土地,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二、转包(租赁)期限

  若在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因土地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再拥有该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20xx 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若在第二轮承包期结束后,甲方继续拥有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至下轮承包期最后一年的 月日。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公斤,共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共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转包(租赁)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 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转包(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租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⑵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⑶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⑷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⑸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⑹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⑵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⑶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4、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 证 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2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乡(镇) 村或社区 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 亩承包地《流转土地登记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 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 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 公斤(大写: )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其他。 。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 年增加 元。

  2.其他方式。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臵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 ‰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租金的 ‰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七、其他

  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在转包/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等的处理约定: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约定: 。

  2.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产设施外,对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设施,若甲方接受则乙方不负责修复;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则遵循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

  3.乙方因生产需要招聘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

  4.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协商,决定申请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协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请求 村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向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或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3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面积亩的土地(良田)

  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_年1月4日至20_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商议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商议调解或者商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4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甲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乙方(单位或个人名称):_________

  因_________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亩,坐落于_________(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不改变土地的用途及承包义务。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甲乙双方仍然要按照发包时确定的该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地块原来负担的义务,双方享有互换前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并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交付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裁定,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5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地名、面积、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款

  转包(出租)土地的转包金(租金)为每年 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国家和集体缴纳的农业税费等)。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金(租金)。

  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时间为 。

  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转包金(租金)的方式,实物为: ,支付时间为 。

  五、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 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