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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2-11-07 09:59:32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买卖合同集合七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品】买卖合同集合七篇

买卖合同 篇1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号牌号码:▁▁▁▁▁▁;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行使公里数:▁▁▁▁▁;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车款为(不含税费)▁▁▁▁▁▁▁元;大写:▁▁▁▁▁▁▁▁▁▁▁▁▁。买方应于▁▁▁▁年▁▁月▁▁日在▁▁▁▁▁▁▁▁▁▁▁▁▁▁▁▁(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

  第六条买卖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

  ▁▁▁▁▁▁▁▁▁▁▁▁▁▁▁▁▁▁▁▁▁▁▁▁▁▁▁▁▁▁▁▁▁▁▁▁▁▁。

  此协议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章):买方(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买卖合同 篇2

  买方(甲方):

  地址:

  卖方(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标的物信息

  1、名称

  2、产地:

  3、用途:

  4、重量:

  5、单价:

  二、质量要求

  1、乙方所供的沙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3、含泥量小于_______%,泥块含量小_______%。

  三、供货方式

  1、乙方接到甲方要货通知后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装于甲方运输车上,如乙方_______次供货不及时,甲方有权扣除货款违约金_______元。

  四、价款与结算方式

  1、本合同的价款是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凭收方单与甲方对账,付款时乙方要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3、付款方式:甲方委托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乙方有权中止,待甲方支付合同相应价款后再履行合同。

  五、验收方式

  1、甲方根据行规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据此进行验收与计量。

  2、以甲方收方数量为准,但必须将双方核实,乙方有权随时对收方量进行抽查,如有异议,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3、每批货物装至甲方运输车后,甲方进行抽检后合格的,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人为除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更换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并承担。

  2、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所通知的时间供货,或者逾期交货,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当次货款的_______%。

  七、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付款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元。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生产单位

  规格

  等级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八条:担保方式: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

  邮编: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xx省xx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服务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主体资格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缔约主体资格的证明。

  二、合同标的

  (一)供应的商品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有效期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购销商品确认单》。在合同期内,调整商品及价格时,以双方确认的《购销商品确认单》为准。

  (二)乙方应当按《购销商品确认单》提交相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质量检验证明。有专利、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提供国家颁发的有关证明。

  三、商品价格

  (一)除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外,乙方对所供货商品自行定价,乙方报给甲方的价格,应公平合理。乙方应以书面送达方式向甲方报价。

  (二)经甲方书面确认之乙方《购销商品确认单》将作为本协议之附件。双方约定:报价单中商品的价格作为商品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变更商品单价时,必须提前三天将该类商品的新报价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价。

  (四)甲方订单不另标明交易价格,以保障双方交易价格之机密性,双方成交价格应以本条第(二)项所述之报价单为准。

  四、商品质量

  (一)乙方供应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品产地、生产厂名及厂址。

  C、有产品说明书(包含对规格、等级、所含成份的名称及数量的说明)。

  D、有使用期限说明书(包含: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失效期限的说明)。

  对于上述资料,如果商品包装物上已有印刷,或者贴在商品上的商标(标志)上已具备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二)乙方应在标明的该商品的保质期限及保质条件下对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同时自付费用承担提供商品质量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所提供的商品,其剩余保质期时间必须在原有保质期的2/3以上。

  (四)乙方供应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乙方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六)因商品的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先行垫付的,甲方可在乙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乙方直接给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七)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贯彻国家食品等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每年度进行4次的定期抽检,由此产生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出具检验报告单。

  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分收取费用的,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检验费则由乙方承担。

  由消费者投诉而送检的商品,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检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乙方结算。

  五、交货及验收

  (一)交货实行送货制,即:乙方应按订单所规定的时间(以开出日起四天内)将商品运至甲方所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予甲方。

  (二)乙方交货时,货到现场时商品从卸货到进入甲方仓库中所发生的搬运工作一律由乙方负责,货到现场时甲方收货人员仅点收箱数量或件数,以后甲方开箱时如发现商品数量、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则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按订单一次性交完商品,不可多交或少交、分批交货。遇到特殊情况,可同甲方相关人员协商。

  (四)乙方交货时,应提供甲方订单复印件或传真件,乙方根据甲方订单复印件或传真件开具送货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甲方根据订单和送货单验收,点收完毕后,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六、退、换货

  (一)乙方货品进入甲方超市,如出现质量上问题或滞销,乙方应对供应的货品实行二包:包退、包换。但在退换滞销货品时该货品的剩余保质期时间应不少于原有保质期1/3,单件外观无破损且未使用。

  (二)对出现滞销或问题商品,乙方应尽快安排退换货。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换货类别,如五天内乙方仍未安排货品的退换,所涉及到需退换货品的保质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按退货通知确定数量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减。

  (三)甲方收货后在实际销售时开箱发现商品有残损或短缺,乙方应组织退换或补货。

  (四)甲方收货后发现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存在隐蔽瑕疵或其他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组织退换。

  七、质量保证金

  乙方货物进入甲方场地销售前应向甲方缴纳 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届满或验收交接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八、对帐

  (一)甲乙双方确认的对帐周期为:每月一次,对帐日期为每月3日至10日,对帐期限为8天。

  (二)甲方更改订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来实现。如乙方在收到该更改订单的书面通知后二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按该更改订单交易,且交易单价不变。

  (三)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更改订单的书面通知后二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甲方的更改无效。如果乙方要求有条件地更改订单的,则乙方应同甲方相关人员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乙方应在收取货款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送货单结算联。

  九、结算

  甲方以下列方式结算货款:

  乙方开户行:

  帐号:

  税号:

  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为:帐期30天

  十、合同的终止

  (一)乙方不能按订单规定的交货期限履行交货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如果要求推迟履行、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延期履行后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修改、终止合同。

  (四)双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终止。

  (五)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关允许一方终止合同的情况时,也可以终止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一)乙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违反本合同“商品质量”条款的,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里扣除损失的10倍作为违约金并终止合同。

  (二)乙方供给甲方的商品价格如高于乙方供给其它同类客户的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该订单商品金额的5倍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配送率累计3次达不到9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且逾期2天以上,则按未交货物的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

  十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合同期满前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甲方仍然下达订单且乙方接受的,视为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协商不成的,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它

  (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三)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或收据。

  (四)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乙方需缴纳 作为新品促销服务费。

  (八)年终返利

  年配送额0-50(含)万元返 %;

  年配送额50-100(含)万元返 %,以此类推。

  结算方式: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年终返利转账至甲方,甲方提供相关票据。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所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_(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转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第二条 转让期限:本土地转让期限为永久,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使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___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土地交付后,乙方将土地转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妥善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须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同时甲方有义务将原有的房屋证书、土地资料全部交给乙方,不得私自保留。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使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征地补偿:土地交付乙方后,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收该土地时,土地、地上物等拆迁、安置、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需要甲方提供各类资料、文件的,甲方应无条件提供到位。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须承担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委会(同意备案登记意见):

买卖合同 篇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随着社会、时代的改变,对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为了适用于这种改变,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买卖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农药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或销售商与种植户之间的大额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药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买方对农药的基本要求单位:_____ 元/_____

  编号

  农药名称

  农药登记证号

  牌号/商标

  含量/剂型

  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

  包装规格

  生产日期

  产地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条 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

  《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代理销售授权书》□《备案登记号》□《经营许可证》□标准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方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元,剩余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为:__________;选择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_____

  第五条 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

  第六条 验收: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日内进行验收;其中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应注明分装单位;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验收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六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农药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