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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解释之职员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

时间:2022-12-20 23:57:2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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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解释之职员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

  王某是某高新技术公司的高管,任公共关系总监,负责公司政府资助项目申报。王某熟悉项目申报的要求,熟悉申报的工作流程,准备材料齐全,项目申报的成功率高,为公司争取了不少资助资金。行业内也有公司私下里请他做顾问。公司知道后,与王某沟通,告知目前公司项目申报进度慢,需要全身心投入。如果项目资助完成,公司将予以奖励。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一周内必须终止兼职工作。王某知道后,并没有放在心上,继续做兼职,影响了项目申报进度。10天后,公司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合同法案例解释之职员因兼职被开除是否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

  结合本案例,职员因在外兼职影响就职企业内部项目进程被开除,企业是否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企业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四),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可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并不包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以对于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正常的主职公共关系总监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要求王某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没有进行处理。公司依法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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